吉林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
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7日 17:50 收录时间:2020年12月8日 13:23 作者:粉体技术网 来源:微信公众号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要求,结合本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际,编制本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简称评审备案)工作适用本指南。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二、评审备案的权限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由自然资源部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工作。

三、评审备案的范围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
(二)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
(三)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进行评审备案。

四、评审备案流程

申请人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评审备案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材料合规的申请予以受理→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评审机构评审→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向申请人反馈评审备案结果。

五、申请评审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评审备案申请函(附件1);
(三)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
(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附件3)。

六、评审备案的受理

申请评审备案,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经合规性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退件,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预审

评审机构自接到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委托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预审。预审合格的,转入评审程序;不合格的,一次性提出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出具不予评审意见提交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简称矿保处)。矿保处依据评审机构意见,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评审备案结论。

八、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函审方式。评审机构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日内,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事项通知参会人员。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制人员应按照评审机构要求参加评审会议。

九、现场核查

(一)现场核查的情形。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达到大型规模,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内容。
1.矿区(山)的地理、交通、采选(冶)设备及排水设施等情况是否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述一致。
2.矿区(山)的地形地貌情况与送审的地形图、地质填图是否吻合。
3.槽探、井探、坑探、钻探等新增工程现场及岩矿芯情况是否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有关资料描述一致。
4.按规范要求应标记或保留的相关工程标识是否正确标记或保留;核查野外工作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情况。
5.有关分析化验测试结果的真实性情况。
6.单位论证工业指标或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与之相应的技术经济评价的,核实相应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情况。
7.现场质询主要勘查施工人员及报告编制人员,了解勘查施工及报告编制的真实性情况。

(三)现场核查实施。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十、储量报告的修改和补正

申请人应自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按照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和时限,将报告修改、补正完毕并将修改稿及相关补正材料返回评审机构。经专家组复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再次按照要求修改并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机构。经专家组再次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评审。

修改和补正时限,合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规定时限返回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评审,评审不予通过。

十一、申请人和报告编制单位责任

申请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申请人提交非法资料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以及报告编制单位依据虚假资料编制储量报告的,一经发现,经调查核实属实,未出具备案结果的,终止其评审备案申请;已出具评审备案结果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对评审备案结果予以撤销。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申请人和报告编制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附件:
1.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样式);
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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